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“放管服”改革精神,優化稅收營商環境,完善納稅信用體系,近日,稅務總局發布了《關于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》(以下簡稱《公告》),幫助納稅人積累信用資產,促進稅法遵從。
《公告》要求,推出4項優化納稅信用管理的措施,其中關于增加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自愿參與納稅信用評價,《公告》明確,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通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《納稅信用補評申請表》自愿參評,為保持納稅信用評價的連續性,保障社會相關主體運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可靠性,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參與納稅信用評價后,在其存續期間將與其他正常參評企業一樣,適用納稅信用管理相關規定。
在納稅信用評價起評分的相關調整上,《公告》提出,將一個評價年度內接受過稅務機關相關檢查從100分起評,調整為只要在近三個評價年度內接受過稅務機關相關檢查的,即可從100分起評,從而大幅增加100分起評的企業數量,提高納稅人評為A級、B級的概率。
同時,《公告》還調整了納稅信用D級評價保留2年的措施。對于因年度指標得分不滿40分被評為D級的納稅人,次年由直接保留D級評價調整為評價時加扣11分;對于直接判級的D級納稅人,維持D級評價保留兩年、第三年不得評為A級。
此外,《公告》增加了納稅信用指標評價情況的復核機制,即在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發布前,納稅人對指標評價情況有異議的,可在3月份集中填寫《納稅信用復評(核)申請表》,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復核申請,主管稅務機關將在4月份確定評價結果時一并審核調整,并按時發布評價結果和提供納稅人復核情況自我查詢服務。
據了解,稅務總局近年相繼制發了涵蓋信息采集、級別評價、動態調整、結果應用、異議處理、信用修復等內容較為完備的納稅信用制度辦法。稅務部門每年依據評價指標體系,對納稅人納稅信用狀況進行評價,對不同信用級別的納稅人實施分類服務與管理,納稅信用級別已經成為企業非常重要的信用資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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